《办法》规定,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
《办法》予以明确规定,托幼机构或学校、危化品仓库、公共工程等八种单位可予以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当以上单位出现过因气象灾害致伤致死等三类情况,则必须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在服务与监督上有所侧重,措施更为完善。如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记者从市气象局(珠海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了解到,为确保6月1日《办法》实施后有效衔接,我市正对相关单位信息展开梳理,对易燃易爆危化品企业、重大型企业等都已经纳为重点单位,指导完善其防御气象灾害制度、应急预案,最新名单不久将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