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
从2012年11月开始,珠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物业收费采用包干制,不包含公用电费。公用电费收取根据实际使用量按各户的建筑面积另行分摊。路灯电费、公共用水加压水泵费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但进驻小区之后,该物业公司一直按照楼梯户每户6元、电梯户每户28.5元的标准,向涉案小区业主收取公摊电费,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收费。业委会曾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返还超额收取的电费,但物业公司均不予配合。无奈之下,业委会就把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返还2012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多收取的电费共计206643.82元。
该业委会提出,2012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小区业主实际发生的公用电费数额为85609.79元(总电表计量的电费减车库照明、排水电费和二次加压水泵电费),可物业公司实际收取了小区业主公用电费多达288492.45元,这就意味着物业公司超额收取电费202882.66元。
物业公司则主张,自己实际收取涉案小区公用电费279897.95元。监控、路灯、道闸、电梯、广告牌、快递柜、水泵二次加压、门铃对讲系统产生的电费应计入公摊。
■一审宣判:物业公司应返还多收电费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实际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281488.69元(含地下车库、二次加压、污水泵、部分路灯、电梯等费用,其中地下车库照明、排水的用电费用为55494.4元,二次加压电费为140384.5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列入公摊的项目和金额是该案争议的焦点。物业公司主张二次加压电费已经在应付电费中扣减,但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用电费包含路灯电费以及公共用水加压水泵费。地下车库照明费不属于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的收取项目,不应列入公摊。物业公司主张的监控、路灯、道闸、电梯、广告牌、快递柜、水泵二次加压、门铃对讲系统产生的费用,也不应列入公摊。关于物业公司应返还的电费金额计算方式,应为其实际收取的电费(279897.95元)与供水公司返还的二次加压电费140384.5元、地下车库照明电费55494.4元的总和,减去物业公司实际向电力部门缴纳的公共电费281488.69元,即194288.16元。故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返还电费194288.16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该物业公司向珠海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