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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402执恢40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陈越名下座落于九洲大道西2108号14栋3单元301房(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014015号),已裁定过户。限原产权人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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