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买中药煲汤喝中毒
2016年1月,林先生在珠海某干货摊位买了些洋参和附子回家煲汤,但喝汤不久后竟出现头晕、胸闷等不适症状,他被迫入院治疗。经诊断,林先生因服用中药导致乌头碱中毒需入院7天。事后,林先生将该干货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干货摊位赔偿共计43938元。
买家:你无证经营
庭审中林先生陈述,自己是经干货摊位的卖主介绍,才购买了洋参和附子,是干货摊位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经营药品的行为,导致了自己受损的事实,干货摊位构成侵权,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作出赔偿。
卖家:你中毒与我无关
干货摊位则辩称,其一未向林先生出售过附子等产品;其二自己在市场出售附子等中药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三林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服用了干货摊位出售的洋参、附子中毒受损。且林先生的中毒可能是由于其过量食用附子、错误的烹调方式所导致,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理应自负其责。
法院:商家担七成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香洲区食药监局根据林先生的投诉,对干货摊位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林先生提供了以干货摊名义开具的收据,可认定林先生从干货摊位处购得附子的事实。
附子有毒,根据相关规定,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但干货摊位却向林先生销售附子,导致其服用后中毒。因此,酌情判令干货摊位对林先生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先生自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