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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药材煲汤喝中毒 男子状告干货摊

法院认定商家无证卖有毒药材,判其承担七成损失
  本报讯(记者许晖 通讯员欧绍强 杨峥 张梦颖)市民林先生因在某干货摊位买中药煲汤喝出了大事,喝汤后出现中毒迹象的他马上到医院就医,还住院治疗了七天。近日,法院对这一起干货摊位卖中药致人中毒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干货摊位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事发:买中药煲汤喝中毒

  2016年1月,林先生在珠海某干货摊位买了些洋参和附子回家煲汤,但喝汤不久后竟出现头晕、胸闷等不适症状,他被迫入院治疗。经诊断,林先生因服用中药导致乌头碱中毒需入院7天。事后,林先生将该干货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干货摊位赔偿共计43938元。

  买家:你无证经营

  庭审中林先生陈述,自己是经干货摊位的卖主介绍,才购买了洋参和附子,是干货摊位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经营药品的行为,导致了自己受损的事实,干货摊位构成侵权,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作出赔偿。

  卖家:你中毒与我无关

  干货摊位则辩称,其一未向林先生出售过附子等产品;其二自己在市场出售附子等中药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三林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服用了干货摊位出售的洋参、附子中毒受损。且林先生的中毒可能是由于其过量食用附子、错误的烹调方式所导致,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理应自负其责。

  法院:商家担七成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香洲区食药监局根据林先生的投诉,对干货摊位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林先生提供了以干货摊名义开具的收据,可认定林先生从干货摊位处购得附子的事实。

  附子有毒,根据相关规定,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但干货摊位却向林先生销售附子,导致其服用后中毒。因此,酌情判令干货摊位对林先生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先生自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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