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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粤0402执恢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丁小红名下坐落于吉大景山路188号24楼9单元(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2692397号),已裁定过户。限原产权人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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