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加强
更严格的退市新规即将出台。3月2日,证监会宣布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据介绍,此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修改后的新规还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工作中,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两大细节问题仍待解决
对于本次退市制度的完善,平安证券认为,本次修改拓宽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内容。2014年《退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此次修改删除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具体情形的表述,而是概括为“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这一新的表述,一是较为宽泛的兜底了所有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情形,范围较原来更广;二是不再允许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出现,足见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和强硬态度。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记者表示,此次退市制度修改的进步主要在于赋予交易所一线监管功能和加强交易所直接决策主体责任,将来退市标准要由交易所来制定和执行。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未来IPO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实质性权限要赋予交易所,退市标准的制定和退市程序的执行也要交易所承担决策主体责任,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同时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权。
董登新认为,退市制度现在还有两个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上市公司扣非的净利润指标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目前,非经常性损益容易被上市公司滥用,现在ST类上市公司中不少出现了连续4至6年扣非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况。相对而言,扣非净利润指标是比较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应当用其取代一般净利润指标。在这个问题上,需要会计事务所承担连带的终身问责。另一问题就是要明确不允许哪些垃圾股买壳借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