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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根据法院送达(2002)珠法执恢字第22-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彭飞名下坐落于珠海嘉发大厦1栋1001A房(商品房预购登记证号:B199801957)已裁定过户,并裁定注销抵押登记(房地产按揭抵押登记备案证01622号)。限原产权人及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香洲区支行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商品房预购登记证及房地产按揭登记备案证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商品房预购登记证及房地产按揭登记备案证声明作废。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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