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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区柱滔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其于2007年向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一期)半地下停车库D区067号、070号、157号的房地产权登记。区柱滔为非本小区业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及《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登报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我中心将予以登记。特此公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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