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晖 通讯员 黄蕴磊 张梦颖
■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查
近年来,为加强对家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受害人的司法保障,香洲法院不断完善制度保障,先后制订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须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诉讼指引,设立立案专窗,为当事人开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绿色通道,保障法院能在72小时内发出保护令。
另外,为加快对家暴相关事项的审查速度,香洲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创新设计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内容,引导受害人填写家暴细节,尽可能详细、具体地描述施暴人过往实施家暴行为的经过,如最近一次、最严重一次或者第一次发生的暴力行为。除对施暴人具体的暴力行为经过需要书写外,其他内容均采用选项式,受害人简要勾选即可。 这些文书的设计,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申请与法院审查的效率。
■不以受伤轻重为判断标准
据香洲法院家少庭庭长代敏介绍,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判断标准是“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家暴是施暴方控制受暴方的手段,目的在于让受暴方因恐惧而服从于施暴方。因此,不能从施暴频率和身体受伤程度认定是否属家暴,即使是恐吓、威胁等精神侵害也是家暴的方式。
代敏特别提醒,在司法实践中,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医疗费单据、接警或者出警记录、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和手机短信等等均是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其中,加害人所写的悔过书、保证书,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等可以作为认定家暴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受害人在家暴行为发生后,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以获得法律的最大保护。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种类全面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香洲法院就已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29份,曾经发出包括广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份“迁出令”“远离令”及广东省首份给男性受害人发出的保护令等等。香洲法院已经发出的裁定保护事项,除了禁止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外,还包括禁止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禁止毁损财物、禁止在申请人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暂定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权、限期搬出双方共同居住房屋等多个方面。
据悉,尽管受害人可以申请多个保护事项,但并非所有申请事项都能获得法院准许,如有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双方共同住所的裁定事项,因对被申请人正常生活影响较大,法院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考量,认为应以暴力程度较严重为前提,最终决定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香洲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成效突出,法官经回访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在接到裁定后均停止暴力,裁定有效期内无一例违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院注重保护受害人隐私
香洲法院注重保护当事人的个人稳私,对受害人居所及联系方式的保密规定,对于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居所的,不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其他需要送达加害人的文书中列明申请人现居住地址。
代敏特别重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香洲法院也会向辖区派出所等有关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要加大对违反者依法制裁的力度。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要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给予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敏说。
据了解,两年来香洲法院共收到当事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54份,其中,45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有5份申请被驳回,3份撤回,1份在复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