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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防火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全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严格履行各自职责,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四、森林防火区内,野外严禁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立即报告。全国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0。

  特此通告。

  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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