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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湾)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何国英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其于2016年向保利(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金湾区西湖城区金铭东路383号地下室1064号车位产权登记。何国英非本小区业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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