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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李建林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其于2017年向珠海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6号地下室(一)0447车位房地产权登记。李建林为本小区业主但超过3个车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及《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登报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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