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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根据(2016)粤0402执64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6)粤0402执6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产权人周双梅,座落于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1号11栋04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64100号,己裁定过户归黄东波所有,并注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该房产的抵押权登记。请原产权人(周双梅)自本通告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64100号)交回我中心,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陈木存自本通告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证号为0100090749号和0100146154号的他项权利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书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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